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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22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要求,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文件,是我国首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宏观指导性意见,明确了专业社会工作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路径和方法,强调了专业社会工作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强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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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16:52:09   浏览量 :619
发布日期:2024-04-01 16: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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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委(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指导中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宏观协调和指导,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指导中心”的主要任务:
      1.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教育进展的调研、监控以及科学研究的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为省政府、省教育厅及其他政府机 构的决策提供有关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和数据。负责协调和指导我省各地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落实 完成省教育厅提出的各项规划任务。
      2..负责起草制定推进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文件、规章和制 度等,并督促贯彻落实。
      3.负责指导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统 筹协调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培训及培训合格证书发放 工作。 
      4.组织编写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教材和教学用书。
      5.负责指导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组织评选、宣 传和推广心理健康教育的成果和先进经验。负责指导、开展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国内外的交流、
合作。
三、“指导中心”
主任:黄新茂 副主任:董惠铭 方展画 孙启明 秘书长:王振斌 成员:
组成人员: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厅副厅长〉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沈模卫(浙江大学心理系主任,教授)
骆伯巍(浙江教育学院教育管理分院长,教授)
李伟健〔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教授) 陈明硕(省教育厅师范处副处长)
朱永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王健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所长,副研究员)
周红五〔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教育科学 研究院。
四、“指导中心”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临时或长期的工作小组, 并在适当的时候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咨询组。”
各市、县(市、区)教委(局)最迟应在今年年底之前相应成立“中小 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或“中小学心理辅导中心”),并将组成人员 名单报送省“指导中心”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报道媒体:各市、县(市、区)教委(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1)34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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